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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與大學生誠信
發布時間:2016-03-23 訪問量:

給我一個支點,我將撬動整個地球。”阿基米德的自信令人激動。“幫我一把,我將上完大學。”貧困生的無奈同樣令我們動容。

常常記起一則漫畫🤸🏻‍♂️,第一幅畫面是一堵墻,用油漆刷著幾個大字🥻:“再窮不能窮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第二幅畫面墻只剩下一部分🤦🏼‍♀️,留下了“窮教育🚣‍♂️,苦孩子”幾個字🏌️‍♀️。教育不能窮🎗,孩子呢?作為孩子中的大學生呢♖?象牙塔是那麽美好🏌🏼‍♀️,並不是每一個大學生都能在這裏安穩地度過4年📒,很多農村貧困家庭承受不起高昂的學費,以致十年寒窗,功虧一簣。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它事關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具體體現,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幾年來,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高校學生的擁護和好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問題逐漸的暴露出來。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推動國家助學貸款事業的順利發展義不容辭。本文僅從大學生的誠信這一角度談一些自己的陋見🛷。

一📵、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分析

(一)信用助學貸款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早在1986年,國家開始終止助學金🕧,設立貸學金,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印發了《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生實施貸款製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並於1987年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貸款實行無息借貸方式,以幫助貧困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但是,《辦法》同時規定貸款人數需控製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30%以內⚄,最高不超過35%🧜🏿‍♂️,且每生每年最多只能貸款300元,由於貸款數額和人數受限,加之一直以來學費、生活費較低,更重要的是貸款者不能以自己的信用作擔保申請較長時間的貸款,而是必須在畢業前還清貸款,本來因貧困而需要貸款的學生在貸款後又要立即籌款還貸,貸款的實際意義不大🏄🏻‍♀️。極少數無力償還貸款的畢業生可以推遲還貸,但必需以扣押畢業證作為前提,貧寒學子無法接受這一條件,所以助學貸款發揮的作用並不明顯👰‍♂️,甚至形同虛設。

1997年高校開始收費並軌,學費🍞、住宿費大幅度增加,再加上數目不菲的夥食費,很多學生和家長不堪重負,實施和落實助學貸款的呼聲也隨之高漲。199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等部門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8個城市進行試點,擬向136所高校的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總量為7億元人民幣的助學貸款。但從各地的試點情況來看🥟,這項工作的進展並不如人意。申請貸款的學生比預期要少得多🍭,辦理成功的更是屈指可數。

據當時的報道,截止到1999年11月中旬,南京沒有一名貧困大學生從銀行貸到自己所需的款項,重慶也“未貸出一分錢”,即使是北京,首批也只有5名北大學生共得到了20多萬元的貸款🧖🏿‍♂️。此次助學貸款由銀行發放,國家財政貼息50%,還款期限可推遲到畢業後4年之內,然而好事最終卻收不到好的結局:一面是眾多貧困學生確實無法負擔高額的學費和生活費急需借貸🔡,另一面卻是已準備好的助學貸款無法順利放貸🪽。其原因究竟何在?此次貸款擔保條件十分嚴格,經濟困難的學生很難提供銀行所需的擔保條件。對無法自行提供擔保的學生🤠,所在學校可作為擔保人,但貸款若不能如期如數償還,學校需承擔連帶責任而清償60%的欠款👩🏻‍🎨,學校不願也無力承擔貸款擔保👩🏻‍🔬。害怕貸款風險而不敢啟動信用貸款是問題的症結所在。

針對《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中存在的問題,2000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幹意見》。《意見》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的貧困大學生💎,只要有兩名本校師生💂‍♂️👨‍❤️‍👨、員工作見證,即可申請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學校也不必承擔風險責任。歷經數年的試點和實踐🌃,國家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終於出臺。

國家信用助學貸款最大的優點是不需提供擔保↙️,貸款建立在個人信用這種無形資產的基礎之上❗️。而且,國家助學貸款還可享受其他形式助學貸款無法享有的國家財政貼息優惠💇🏻,“信用放款👨🏻‍🔧、財政貼息”符合尚處於學習階段的貧困大學生的需要。應該說,此次修改打破了影響、限製國家助學貸款的瓶頸,為借貸的順利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貧困大學生順利求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它是在克服以往助學貸款缺點的基礎上的一次成功選擇,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二)國家助學貸款面臨三大風險

1、銀行的製度風險🧏。與其他個人消費貸款相比😍,國家助學貸款最大的特點是不需擔保,而是一種以個人的身份🧙‍♀️、人格和信譽為保證的信用貸款。貧困生只需提供借款介紹人和見證人即可,但介紹人和見證人沒有連帶責任。這種形式的貸款在其他國家是很少見的☮️。

誠實守信是一個簡單而普遍的行為規則,在個人資信登記系統完善的國家,每個公民都有一個集身份證號、社會保障號和銀行賬號於一體的個人信用檔案,這份檔案一人一號、終身使用。個人收入通過銀行劃轉到私人賬號,金融機構以及相關機構很容易了解人們的信用和收入狀況。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記錄,個人將遭遇無處不在的阻力:買房不能抵押,註冊不到公司👐,甚至得不到任職🦶🏻、升遷,人們不願意與他交往等等。在這些國家🚶‍➡️,不守信者將付出極高的成本🫂。

我國還沒有基本的個人信用製度🤷🏿‍♂️,貧困生卻能普遍地以個人“信用”形式申請到貸款🍒,這無疑放大了銀行放貸的系統風險🐧,因為無製度鉗製的信用擔保充其量只是一個道德牽製,而道德的約束作用又是有限的,在缺乏信用製度的環境中🪷,對一個借貸過程封閉運行而借貸雙方又很少直接接觸的借貸方式來說,道德對其的約束力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只有一個覆蓋全社會的公開的個人信用製度才可能敦促借款人及時履行還貸義務。

2.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實物抵押是把實物的相關權利讓渡給銀行🦮,實際上是一種為借貸而付出的有形機會成本🌧↪️,信用貸款因為不需要實物抵押而大大減少了借款成本。大學生作為高素質群體🦸🏻,具有較高的道德觀念🤣。但高學歷並不等於高信用💛。在純粹的經濟學意義上,與其他社會人一樣🎿,大學生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經濟人。

在社會信用製度不完善的情況下,遵守信用的成本超過不守信的代價🛎,逃債的收益遠遠大於其成本時🧑‍🔬,放棄還債義務♘、追求逃債的經濟利益這種誠信缺失的現象📠,就會較為普遍🧑🏽‍⚕️。相反,如果信用製度能讓失信者聲譽掃地、寸步難行,失信所蒙受的損失遠遠超過守信的成本,借債人的道德風險也會減少。因此,借款大學生的道德風險是助學貸款中的主要風險之一。

3.借貸雙方的法製風險。當銀行確定自己無力討回貸款♥︎👱🏻‍♀️,決定訴諸法律時🙆🏻,卻發現法製不健全、民事審判征途漫漫🤸🏻。銀行想追究欠錢不還者的責任,有時卻因為說不清法院應該把傳票往哪兒發而感到一籌莫展。區區兩三萬元錢的“小官司”不足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還要勞神費力地在全國各地跑來跑去🦢,玩“貓捉老鼠”的遊戲🤽🏿‍♂️,

“跟蹤追擊”那些欠債不還的畢業生🗯,忙著開庭、辯論。找門子,結果是吃力不討好🛀🏼,訴訟成本比貸款本息還要高出一大截。特別是隨著貸款逾期不還人數的增加,缺乏高效完善的法律程序解決“小額貸款”的拖欠問題,無論是金錢還是時間的耗費🟩🧘🏿‍♂️,銀行都承受不了。

二、國家助學貸款與大學生誠信

(一)國家助學貸款呼喚大學生誠信

嚴格地說,誠信和信用是兩碼事💔,前者屬道德範疇🤘🏿,後者屬經濟範圍🖖,但二者之間有密切聯系。誠信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的隱含前提🙋🏻‍♀️,或基礎,沒有誠信,就不可能有信用,或有了信用也會很快喪失:信用則是以誠信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高級形態🤵🏽‍♂️,是商品經濟階段的產物。

國家助學貸款是借助國家信用而向貧困學生提供的一種無擔保信用放款♚,它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的。國家之所以提供助學貸款,一方面體現了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以學生能如期還款🏊🏻,信守諾言為前提的。若沒有誠信這個前提,很難想象國家會將國家的錢或人民的錢任意打水漂。

縱觀國家助學貸款從發放到收回全過程,我們不難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1、誠信是提供助學信用貸款的基石。國家之所以提供助學貸款信用👨🏿‍🍳,除為貫徹國家政策原因外,還存在一個潛在前提🏉,即學生會恪守誠信🧑‍🧒‍🧒,按期還款。正是在這樣一個徦設前提之下,國家才得以實施助學貸款計劃的🧏‍♂️。

2、誠信是助學貸款正常還款的必要動力。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和我國的現實情況不難發現🌨,享受助學貸款學生找到工作之後🈸,除各種社會法規約束之外,誠信便是其還款的內在動力。

(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製度的幾點建議

1、學校教育應以倡導誠信為本、誠實做人為基本宗旨。擺正做人與成才的關系。學校在進行正常的文化教育之外🚴🏽‍♀️,決不能忽視道德教育🛌,應將倡導誠信為本🚒,誠實做人作為學校教育的基本宗旨👆🏿🦸🏻,貫徹始終。如果培養出來的學生都是不講誠信♥︎,只顧利己,那是學校教育的失敗。學校可將貸款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跟蹤了解他們學習、生活和心理情況⚪️,進行有針對性教育和引導🪅,大力培養誠信意識,重塑誠信美德,形成“誠信為榮、失信為恥”的良好校風。

2、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金融誠信體系🚈。學生在進人社會之前建立個人信用記錄,是樹立良好道德風尚的有效保障🔟,同時還有利於培養他們的自強自立的精神,有利於增強他們的金融意識和信用觀念。目前,國家已要求借款人的接受單位應負責協助按期催收貸款🧎🏻‍♂️,這項要求應作為一條法規確定下來🧒🏽。國內所有單位均有義務配合國家督促還貸,要求在其單位就業的借款學生按規定償還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畢業憑報到證和貸款賬戶證明報到🌲,並到當地工商銀行註冊登記。通過這樣一套系統和辦法🈂️,來保障貸款資金的償還。

3、健全法律製約的手段。應進一步完善誠信立法👨‍🍳。我國現行的重要民法、經濟法律都是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對於信用違約,尤其是貸款違約🕹,應考慮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相應懲罰條例🦉。用法律規範信用關系,強化失信的製約機製🕵️‍♀️,無疑會增加逃債的成本🤜🏿。

4、完善還款程序。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應以參加工作有能力償還貸款為償還的基本條件🌪。具體做法可考慮對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的還款期限可視情況適當延長,特殊情況可容許畢業後6-8年還清貸款🧎‍➡️。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能安全回收,目前仍應要求借款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但由於國家助學貸款屬信用貸款性質,貸款銀行不宜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否則將改變貸款本身的初衷。經貸款銀行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辦理展期,但逾期部分國家不再給予貼息。

對逾期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畢業生🙆🏽‍♂️,其接受單位或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借款學生畢業後,學校將借款學生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等書面通報經辦銀行。借款學生也應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諾,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還款方式及貸款擔保的變化情況。

借款學生蓄意逃脫銀行債務💽,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還款方式及貸款擔保的變化情況🏋🏽🫐,使銀行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債權保護措施,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布📏,依法追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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